|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
|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名专家组成,由博士生导师提出组成名单,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博士导师应占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至少四名);②校内同一学科专家不得超过三人;③导师或副导师只能有一人参加,且不得任答辩委员会主席;④必须有其它学院相关学科专家或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其论文答辩委员会中需至少有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做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校学位办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如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委员更换,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进行,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并逐一介绍各位委员;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简历、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1)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40~50分钟); (2)答辩委员会提问,博士生答辩; (3)宣读导师评审意见; (4)宣读论文评阅人对论文评价的汇总意见; 3.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评议 (1)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2)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撰写参考提纲见附录三); (4)主席签署决议书; 4.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5.答辩人表态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三、答辩委员会决议 1.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及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3.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4.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