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博士生培 一、 博士生在 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2.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课题研究任务; 3.博士学位论文; 4.在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期间按学校规定发表了相应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了相应的学术成果;如果博士生入学满五年,若已投稿论文与学科制定的“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相匹配,经导师同意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认可,由学生向所在学科点提出预答辩申请,同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学生部分。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切实检 1.学科点负责人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论文特点,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导、教授5~7人,经学位分委员会批准,组成预答辩委员会。 2.博士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可利用多媒体、投影胶片、幻灯、挂图等)。学生进行报告的时间应为40~60分钟。 3.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论文工作量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的方法做出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5.预答辩委员会应将评议意见填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6.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 三、学位分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审查 1.博士生须持以下材料向有关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1)《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2)经预答辩通过或修改 (3)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原件; (4)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含讲座、学术活动等的考核结果)。 2.分委员会审查重点: (1)学位论文创新点、创新水平及结论; (2)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3)学位论文格式。 四、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 1.博士研究生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论文需进行同行专家评审。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审采用匿名评审、署名评审两种评审方式,评审专家为2名。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及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见《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审的相关规定》及《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署名评审相关规定》。 2.涉密博士学位论文为纸质版送审,其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均提交电子版通过网络进行评审。送审要求详见《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送审说明》及《博士学位论文网络送审相关说明》。 3.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论文评审意见汇总材料(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经手整理),汇总材料的内容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评价; (2)对论文的创新成果的评价; (3)对论文的总体评价; (4)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建议。 有增聘评审人时,需将其评审意见及原评审意见一并汇总。 博士研究生对论文评阅人提出的问题及论文存在的不足须逐条给予明确答复,如果认可专家意见,须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答复时须明确说明修改补充的内容,并指出论文中修改的相应页码;如不认可专家意见,要详细解释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支撑数据或支撑文献。 汇总材料应有导师审阅意见,且必须经分委员会主席审阅和签字同意。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指定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博士生导师或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论文答辩一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一周前将答辩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于论文答辩三天前张贴答辩公告。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人应正装出席会议。每位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会一般以2~3小时为宜,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程序如下: (1)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学科、学位论文题目;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学习成绩、简历、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并逐一介绍各位委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①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40~50分钟)。 ②秘书 ③答辩委员会审议博士生对论文评审意见的答复及论文修改情况。 ④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会参加人员提问,博士生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不仅要考察答辩人答辩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要全面考察论文的研究深度、论文的内容及结构安排合理性等。) (3)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单独评议会 ①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论文创新性成果是否成立,论文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②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③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4)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5)答辩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6)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并在原始答辩记录上签名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4.答辩委员会决议 (1)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做出通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答辩委员会在决议中,应客观概述论文创新性工作,并予以公正评价。 (3)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经无记名投票,当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可做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时,经无记名投票,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博士学位论文公示期 1.博士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论文时止,时间不得短于一个月。 2.博士学位论文公示期期间,学位申请人公示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相关信息,接受并回复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3.博士学位论文公示期期间,校学位办也同时接受并处理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七、答辩申请无效的处理办法 若答辩申请无效,申请者或按结业离校,或重写学位论文,在半年之后、两年之内且在入学八年内再次提出答辩申请。若再次申请仍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八、各级学位会审查表决 博士研究生 学位分委员会应详细审 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12个月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博士学位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对在未满足本学科学术论文(成果)发表要求情况下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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