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报到时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以下简称预注册)。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院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者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完成预注册的新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预注册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交培养费,不能正式注册,没有取得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哈工大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离校进行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包括预注册新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其重修。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正常记载。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导师指导下改修,但只能改修一次。 第十条 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事项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的考场纪律要求及考试作弊处理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请假并获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需经导师批准,院(系)登记备案;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研究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1/4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以研究生身份因个人原因出国者; (三)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五)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学,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登记表》,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委培、定向研究生复学还须经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者; (三)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四)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综合考评不合格者;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资格考试不合格者; (六)因业务能力等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七)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八)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 (九)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十)经过指定医院确认,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一)其他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十二)在对学校和导师的工作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因病退学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的研究生,自研究生院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转学科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不得转学科。如导师转换学科,硕士研究生仍应在录取学科完成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如因导师学科调整和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转学科的,须由本人填写《博士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若所转入学科与原学科不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须通过转入学科的博士生入学专业课考试。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必须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学校同意、省教育厅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培养年限(不包含休学时间),硕士生一般为2年,最长3年,在职单考硕士生、在职工商管理硕士生(MBA双证)为2-4年;博士生一般为3-4年,最长5年;硕博连读、本博连读生一般为5年,最长6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硕士生如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学位课考试不及格,在达到两年基本培养年限时,须由院(系)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具体考评结果,决定是否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及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学位论文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结业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可以再次向学校申请答辩。答辩合格后,在培养年限内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答辩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按学校及研究生院有关条例,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分别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具体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九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