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成果所有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20浏览次数:5739

 

  

    哈尔滨工业大学有关科研成果的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全体教职工及在校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资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校。据此,特对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作如下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有关学术、工程技术方面成果的所有权归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在结束学业离校前,应将一套完整的研究材料(包括搜集的参考文献,工作中建立的实验装置、实验数据、有关软件、各种技术文献等)交给导师或所在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后,若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需事先与导师协商,并征得导师同意。若发表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在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文章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若发表文章的部分内容为在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取得的成果,则署名单位必须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在离校后,开发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技术产品或申请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专利等,则需与导师及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成果所有权问题。对任何违反此规定,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若第一作者已在其它单位工作,文章可用以下方式署名:

  第一作者姓名1, 2

  1—— 哈尔滨工业大学;   2——(作者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