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21浏览次数:6416

 

 根据1998年6月18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 54号文件,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一、申请程序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
2.课程学习及考试
3.论文工作
4.论文提交及评阅
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6.论文答辩
7.学位授予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或核心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并具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3)申请人应在将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及专业知识基础,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4)已经完成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的主要工作。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书》,并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书;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
(5)申请人简历;
(6)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该表须加印密封;
(7)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中应至少有一名为博士生导师。推荐书须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周内公布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学校将组织对其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三、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考试
1.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接收在职人员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校接受满足条件的在职人员在我校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申请人自正式批准在我校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时起,便可开始博士生课程的学习,一般应在三年内完成培养计划所确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如果申请人已通过自学或进修等方式完成了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免修相应课程,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应与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同卷进行。
2.申请人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的有效期为五年,超过有效期时需对相应课程进行重新考试。
3.申请人至少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6个月之前完成培养计划所确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4.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本人申请,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工作
1.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学校将指定博士生导师对其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2.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要求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3.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申请人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到我校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在此期间,申请人应在相应学科公开报告其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五、预答辩及论文匿名评审
1.预答辩
    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三个月前完成预答辩。在预答辩前,申请人需携带硕士学位证、毕业证、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成绩单(2份)到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通过后领取预答辩情况表。
2.论文匿名评审
    博士生在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论文需进行同行专家评审。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审方式为匿名,评审专家为2名。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及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另见有关文件。
六、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1.申请答辩的条件
申请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1)完成有关学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申请人在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3)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且已通过由学科组织的预答辩。
(4)通过学位论文的校外专家匿名评审。
(5)经导师及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答辩。
2.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人选确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导师提出,分委员会审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位委员。
3.校学位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的十天以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
(1)填写并经导师及分委员会审批的表一至表九各一式两份(表五、六除外);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共两份及评审意见汇总材料;
(3)研究生院培养处出具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4)所发表的满足本规定第六1(2)项要求的学术论文;
(5)博士学位论文。
     校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以上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对答辩资格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答辩委员会秘书。若答辩资格审核通过,则可进行答辩。
七、论文答辩
1.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将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九、后期工作
1.由分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两册,系资料室一册;研究生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档案封面应有“同等学力人员”字样。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