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2008年颁布)

发布时间:2012-03-23浏览次数:1178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对招收培养研究生和授予其学位的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冰给予授权的制度,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确立了学科建设在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了以学科为核心的投入、建设和管理体系,提高了我国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水平与能力,保证了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实践证明,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十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布局已基本完成。注重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提高学科水平,进一步调整结构和优化布局,实现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的转变,是未来一段时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为引导高等教育机构切实将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上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与教育协同发展、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及学科布局、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进行结构调整的主动性,需要对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办法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和创新,建设权责分工更加合理、调整和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调控和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学位制度、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知识和人才保障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创新机制、分类管理、提高质量、协调发展为方针,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审核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协调发展。

改革的主要目标为:

——进一步发挥省级政府在优化学位授予单位布局、促进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相协调等方面的指导、规划作用,改善学位授予单位布局结构,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在授权审核工作中的自主权,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调整学科结构、创建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等方面的主动性,并促使其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转到提高培养质量上来;

——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学位授权监管和评估体系,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关于已有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

1.已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其开展自行审核工作的单位外,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

已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不含军事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其开展自行审核工作的单位外,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军事学门类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

2.严格控制申报和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数量。鼓励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学位授权学科结构进行调整。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指导意见和分省份的增长规模控制方案。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指导意见和分省规模控制方案,统筹组织本地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申报和新增硕士学科专业点的审核工作。

(二)关于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1.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分类,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2.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作用,减少学校和学科建设的盲目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认真分析本区域现有学位授权体系状况和研究生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特殊行业或部门的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发展的规模和布局,制订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和评估验收,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规划进行。

3.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主要由省级学位委员负责组织实施;部委属单位由其主管部委进行立项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协调。对于立项建设的单位,在建设期限内安排专家组对建设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指导。对于完成建设任务、经评估验收达到目标要求的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关于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进一步扩大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和增列本单位学位授权学科的自行审核权,鼓励和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2.委托部分基础条件好、办学实力雄厚、社会声誉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行审核本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含军事学门类的学科)的试点;继续委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含军事学门类的学科)。

3.自行审核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学位授权学科的数量实行限额控制。

(四)加强对学科建设的宏观指导。在调整和加强学科评议组在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等方面职能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学科评议组对各学科发展现状、需求状况、未来学科发展、需求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各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授权学科专业申报和评审进行引导和指导。

(五)进一步拓宽学位授权审核的学科专业口径。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学位授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审核。研究生院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审核;研究生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省份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院单位除外)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二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审核。按二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审核的地区、学科或单位范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改进审核程序,完善学位授予权的监管与评估体系。

(一)加强对单位内部申报与审核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接受委托开展自行审核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学位授权学科点,实行本单位审核与外单位推荐、评议相结合,促进单位自律机制的不断完善。已有学位授予单位或省级学位委员会遴选确定拟申报增列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实行拟申请学科专业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和评议,在答辩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申报的学科专业点。

(二)加强对自行审核增列和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专项评估。在自行审核增列和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首届研究生毕业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其学科建设情况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合格者,继续行使授权,此后按正常的定期评估周期接受评估。专项评估不合格者,对于自行审核单位,视情形限制或终止自行审核权;对于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在已有学科点整改合格之前,限制其申请新增授权学科专业点。

(三)强化公示环节,加强社会监督。对审核过程中学位授予单位或学科专业点的基本状态资料以及重要审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立项建设单位及其主干学科的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应予公示。自行审核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其自行审核的程序、办法,经审核拟增列学科专业的基本情况及外部评价推荐意见应予公示。

(四)加强对授权学科专业点发展建设情况的监督。建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信息管理体系,及时采集、准确掌握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基本状态信息,针对可能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象和趋势实行预警,对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为指导和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增列调整工作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