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12浏览次数:7887

 

 

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1997〕5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有企业高级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于我校各院(系)聘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作以下规定: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校外导师以院(系)为单位进行聘请及管理,具体聘请原则及流程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暂行管理规定》(附件一);
    2、各院(系)于每年3月末及9月末将本学期聘请的校外导师及解聘的校外导师名单(附件二)送交到研究生院备案;
    3、校外导师的聘书由院(系)发放,一般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聘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院(系)组织好本院(系)的校外导师聘任工作。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