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9浏览次数:17090

 

            为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促进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学校设立“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研究项目”,资助博士研究生到国外本学科领域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研究和访问。通过充分利用国外高水平大学较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完成高水平博士学位论文,进一步开阔博士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国际竞争力,并促进导师与国外高水平学者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开展更紧密的合作。

    一、访学的基本要求
    1.博士生国外访学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国内导师应已经与接收单位建立了一定的合作关系;
    2.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一般要求学校排名前一百的国外著名大学或者是本学科世界一流的科研机构或研究团队,不包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
    3.国外接收方应指定一名教授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4.参加国外访学的博士生应该在导师的指导下,共同制定出详细的访学计划,仔细填写访学的目的、内容和预期效果;
    5.访学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并注明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资助计划”资助。
    二、资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成熟、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外语水平和国际沟通能力的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
    2.已经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第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优秀,并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入学一般不超过3年;
    3. 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且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原则上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仅限一名在读博士研究生成功申请;
    5.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只能获得该项目或者其他学校资助派出3个月及以上出国项目一次。
    三、资助方式与名额
    1. 采取学校资助与导师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助,该项“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计划”重点支持通过博士生的访学可以有效促进我校导师与国外高水平学者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提高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鉴于此目标,所以此项目优先支持访问学校或科研机构与我校导师已经有了一定的合作基础或有较好的合作前景,并且我校导师愿意并能够提供适当访学资助的项目
    2. 学校资助由学校或学生居住地到国外接收单位所在地一次性国际往返机票和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往返交通费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欧美地区(包括澳洲)最高限额:8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最高限额:4000元人民币。
    3.学校资助标准:
    A:资助一次性国际往返交通费和6个月国外生活费;
    (未满6个月时,生活费按实际访学时间资助)
    B:资助一次性国际往返交通费和3个月国外生活费;
    (未满3个月时,生活费按实际访学时间资助)
    如果申请访学时间超过学校批准的资助标准,超出部分的国外生活费由导师从科研经费中资助,并且导师必须在申请书中做出有关资助承诺
    4.国外生活费标准参考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2006年12月13日发布)的普通职称资助标准执行。为保证学生国外生活需求,学生访学期间学校首次批准的访学时间内的博士生津贴将继续发放。
    5. 学生申请访学的时间由学生和导师根据访学任务的实际情况共同商量确定,申请访学时间可以为3~12个月。
    6.博士生在访学期间,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访学时间的必须在原批准的访学到期日期前30天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延期申请表》,并由国内和国外导师共同签署意见。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学校不承担由于延期访学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延期时间内的校内博士生津贴也停止发放。
   7.受资助博士生访学费用(学校资助部分)可以先由导师填写担保责任书后,以导师名义从学校财务处借款。博士生按期回国完成访学计划持护照、机票、评估表和在国外学习研究期间的总结报告到研究生院办理审核和费用报销手续。导师资助部分由学生与导师协商解决。
   8. 每年资助60名博士研究生短期访学,其中A类15人,B 类45人。(具体资助名额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四、申请及选拔程序
    1.申请短期访学资助的博士生向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材料(见本节4)
    2.各院(系)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推荐人选,将被推荐人的材料报研究生院。推荐时应从申请人思想品德、外语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及本单位学科发展等方面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申请受理和评审
    (1)申报项目每学年受理2次。具体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2)每年4月和10月,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1周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4.短期访学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申请书》。
    (2)个人简历(从大学本科开始,应包括科研情况、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等)。
    (3)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结果》。
    (4)外方院校正式邀请函。原件交研究生院审阅,复印件留存。
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留学的起止时间、国外导师姓名、受邀人在国外将要从事的研究情况、费用情况等。如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言,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国外导师的简历(不超过3页)。内容应包括导师姓名、专业、所在院校、职务、学术建树,及近5年来的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等情况。
    (6)访学计划。访学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出国访问学习的预期目标、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目前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国外导师研究团队对博士论文研究工作能够提供的研究条件和帮助、访学工作对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指导和科研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在国外访学期间的研究计划安排、访学回国后后续工作计划等。上述访学计划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7)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研究生院审阅,复印件留存。
    五、派出和管理
    1.受资助博士生应在受资助后5个月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完各项派出手续,并赴国外访学,过期作废。
    2.受资助博士生在外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外管理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3.受资助博士生应按期回国完成学业。回国前,应完成由国外导师填写的博士生在外研究评价表。访学结束回国两周内,持护照、评价表和在外研究学习期间的总结报告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总结报告应能全方位反映在外研究学习的经历和体会,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六、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外短期访学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3月6日修订,短期访学事宜请按照本修订后章程相关要求办理。


                                                                 研究生院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