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9浏览次数:11498

 

一、基金设立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校博士生积极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给优秀博士生创造更多的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机会,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特设立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二、基金使用
第二条 本基金用于资助我校优秀博士生参加在国外举办的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减轻导师和博士生在交流经费方面的负担。
第三条 受资助条件
1.申请人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博士生(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及同等学力博士生不在资助范围),论文被会议录用,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应为论文作者之一。每位博士生在读期间只资助一次。
2.我校留学生可申请留学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专项基金资助(相关申请手续在留学生中心办理),本基金不再提供资助。
3.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资助2名博士生参加国际会议。
第四条 资助方式及标准
资助方式为学校和导师共同资助,具体方式如下:
学校资助国际机票费和注册费,并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欧美地区(包括澳洲)最高限额:10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最高限额:5000元人民币,超额部分由导师资助。
对于理学等基础类学科如果导师确属科研经费严重不足,国际会议水平又特别高,可以由导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提高学校资助额度。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助额度在限额内的学生,由申请者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于参会前两周交至研究生院。申请提高资助额度的学生应于参会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预申请,以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预申请需提交《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预申请表》,经预申请批准的学生在论文正式录用后补交邀请函及论文全文即可。研究生院全年工作日受理申报(当年使用总额已满时,原则上暂停受理)。
第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第七条 参会回国后30个工作日内到研究生院报到,审核报销材料,逾期视为放弃资助。报销需持参会总结电子版(包括体会、建议、照片等)、票据(机票发票、机票行程单、会议注册费收据)按所符合的资助标准和相关要求办理。
四、其他
第八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