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审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16浏览次数:8758

 

 

一、有关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审在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进行。学位论文评审的具体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

2、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审前,博士生须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两本博士学位论文

2)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直接相关的已发表或已正式录用的最有代表性的学术文章一篇。

3)为避免不公正评审,同时可以提交不超过5名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3、为保证评审专家有充分的时间审阅博士学位论文,校学位办一般需要6周的时间用于论文评审工作。

4、评审意见返回后,校学位办对返回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做匿名和保密处理,然后交付答辩委员会秘书。

5、对于保密论文,匿名送审范围为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确认的高校及研究所(名单另行公布)。导师及博士生可以提交不超过5个要求回避的单位名单。

二、专家评审意见及后续工作

1、专家评审意见

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意见共分为五档:

A:论文的创新性成果突出,学术或应用价值大,写作规范,可以答辩

B: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论文不需修改或经一定修改即可答辩

C: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方可答辩

D:距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有一定距离,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评审

E: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申请答辩

2、评审后续工作

1)评审意见均为“C”及以上时

可以进行答辩。但需参考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当两份评审意见均为“C”时,修改说明在导师审核后还需提交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办审核并同意。

2)评审意见为(A, D)(B, D)(C, D)

如果博士生及其导师对专家评审为“D”的结果认可,需参考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并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分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将另请1名专家对论文进行再审,同时将修改意见及论文转呈提出意见的原专家。若再审专家和原专家认为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则可以申请答辩;若再审专家和原专家有一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则由校学位委员会指定专家组,对该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意见、博士生及导师回复意见等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若再审专家和原专家都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则按本项(4)条的要求进行。

如博士生及其导师不同意专家意见,必须明确提出理由及有关说明,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校学位办将另请2名专家进行审核。再审时将附上初审的2份评审意见及博士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如果再审时仍有1名及以上专家的评审意见为“D”或“E”,则按本项(4)条的要求进行。

3)评审意见为(A, E)(B, E)

如果博士生及其导师对专家评审为“E”的结果认可,则处理办法基本与第(2)条相应情况相同,但是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

如博士生及其导师不同意专家意见,处理办法与第(2)条相应情况相同。

4)评审意见为(C, E)(D, D)

需对论文内容进行认真修改或补充,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然后重新进行评审。

5)评审意见为(D, E)(E, E)

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必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调整或补充,重新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及答辩。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其它事项

如果一份评审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在“B”及以上,而另一份评审意见到满6周时仍未返回,则可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等评审意见返回后将相关内容加到评审汇总材料中。评审汇总材料齐全后方可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评审。如果超期返回的评审意见结果为“D”或“E”,则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