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4浏览次数:27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哈尔滨工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专业对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硕士生或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一级学科对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博士生或具有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一级学科对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七条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表决,通过者报本科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硕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具体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通过者报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博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具体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通过者报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答辩委员会及各级学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全部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关于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