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学位委员会受理博士学位论文审核时间节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8浏览次数:15592

校学位201831

为了保证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博士生学制和第五年级博士生助研津贴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经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校学位委员会受理博士学位论文审核时间节点做如下规定:

1、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12个月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博士学位审核,逾期不再受理;对在未满足本学科学术论文(成果)发表要求情况下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者,受理博士学位审核时间可延长至其学术论文(成果)满足要求后的6个月内,但学术论文(成果)须在入学八年内满足学科要求。

2、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3、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2018年4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