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18〕31号
为了保证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哈尔滨工业大学
1、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12个月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博士学位审核,逾期不再受理;对在未满足本学科学术论文(成果)发表要求情况下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者,受理博士学位审核时间可延长至其学术论文(成果)满足要求后的6个月内,但学术论文(成果)须在入学八年内满足学科要求。
2、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3、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