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接收在职人员进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6浏览次数:13919

哈工大研〔2019〕197号

为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及在职人员个人进一步学习提高的需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关于接收在职人员进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资格

1、申请来校进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四年。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申请人学术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1)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已经开展了深入研究,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授权发明专利和获奖等);

3)前期研究工作已达到了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的要求;

4)科研成果已获得或预计能够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4、申请人拟申请的合作导师须已完整培养过博士毕业生,导师每年可以接收1名在职博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

二、接收程序

1、报名及材料审核

1)报名每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所需要的报名材料。

2)合作导师和相关院(系)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基础、科研成果和外语水平等进行初审。

3)学校依据申请资格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申请者。

2、院(系)考核

相关院(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按照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参见《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并根据考核结果给出推荐意见。

3、资格确认

学校依据材料审核和院(系)考核结果及相关学科博士生培养整体情况,确定取得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准备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并发放《接收在职人员进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通知书》。

三、培养及管理

1、缴费与注册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以“在职人员进行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身份在我校进行缴费、注册,费用标准为10000/年,按年度收取,缴费和注册时间与在校研究生相同(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完成缴费和注册)。

未按时缴费、注册或者超过最长准备期限没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准备资格将被自动取消,所缴费用不予以退还。


注1:2020年3月后入学的同力博士,学费标准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哈工大〔2020〕5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在校准备最长期限为4年,按学年收取学费,每学年学费标准为2万元,期满后准备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注2:2021年12月28日后入学的同力博士,学费标准按《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及管理的规定》(哈工大〔2021〕36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校准备最长期限为4年,按学年收取学费,每学年学费标准为3万元,期满后准备资格将被自动取消。”“已入学研究生学费标准不变。”


2、课程学习

申请人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及考核,课程学习成绩有效期为四年,超过有效期的课程需进行重修(考)。

3、论文工作

申请人应结合其本人从事的实际科研项目开展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持。申请人的开题报告环节以资格确认阶段的院(系)考核为准,同时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在4年内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4、最长准备期限

申请人在校准备期限最长为4年,期满后准备资格将被自动取消。如申请人欲继续申请同等学力博士学位,须重新申请准备资格。

四、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五、学风要求

申请人要有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通知其工作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如合作导师负有责任的也将被暂停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

六、其他

申请人取得我校博士论文准备资格后,仍为原单位工作人员,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生学籍和学生身份,学校不负责相关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申请人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准备期间,学校根据需要提供实验室、图书馆和教室等基本学习条件。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加工试验费、材料费、资料费等研究费用由申请人自理,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费、预答辩费、论文评审费和答辩费等由导师科研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学校不再拨付导师指导费、院(系)管理费等。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相关管理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