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院发[2019]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选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本项目的总体组织实施工作,院(系)负责选拔与评审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确定当年选派名额。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六条 重点支持国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并且重点支持学校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所涉及的专业和领域。
第七条 重点支持博士研究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开展联合培养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可通过所在院(系)、研究所、实验室、课题组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良好的学术作风,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正式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且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定向生除外)。
第十二条 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三年级(本博连读四年级)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博士三年级研究生(本博连读四年级研究生)申请的留学期限不能超过18个月。
第十三条 外语水平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中规定的外语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系涉密人员的,须办理脱密手续后方可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可推荐两位本人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申请本项目。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六条 通过“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七条 校内评审
一、评审方式
采取学校评审和院(系)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流程安排
评审过程分三步进行。
1.第一步:资格审核
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内收齐申请材料并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统一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报名资格、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确定并公布获得参加校内评审资格学生名单。
2.第二步:院(系)评审
研究生院根据选派当年校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博士生情况、各院(系)近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情况、各学科实际发展情况等,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分配指标确定并公布各院(系)评审的推荐名额。
院(系)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评审前,各院(系)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及标准;
(2)评审时可以以学院/学科为单位进行,也可与同领域其它学院/学科联合开展;
(3)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4)评审以答辩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准备PPT,各学院自行确定个人陈述、回答专家提问时间及答辩语言;
(5)答辩结束后,需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排序,并按照研究生院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评审专家针对个人情况分别填写《校内评审专家意见表》。
(6)评审结果需在院(系)内公示2天。
3.第三步:学校公示
研究生院汇总各院(系)评审及公示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
第十八条 通过校内评审的学生不允许变更留学国别及留学单位,否则按放弃公派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正式报名
1.通过校内评审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及校内正式申请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所在院(系)审核。
2.各院(系)收齐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申请当年5月末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派出、国外管理、回国、违约赔偿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学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