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2940

研院发[2019]54

为促进学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加强研究生国际交流相关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研究生院开展的国际会议资助项目、研究生国外访学研修计划、优秀博士生国际交流计划,校际/院(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导师资助或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短期访问、实习实践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定向生除外。

第三条 出国(境)交流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所在党支部、所在学院、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密处(仅限涉密人员)、国际合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申请人系国际留学生的,还需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意见。

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及研究生院开展的国际会议资助项目、研究生国外访学研修计划、优秀博士生国际交流计划,其申请、选拔、派出、在外管理、回国报到等工作需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校际/院(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由导师资助或自行联系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短期访问、实习实践等活动,需在出国(境)前10个工作日左右登录国际合作部出国(境)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批准后,至师生服务中心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合作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出国(境)交流期限超过30天,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申请人须向研究生院另行提交《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计划书(其他派出)》、邀请信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果有);获得批准后与研究生院签订《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协议书》(一式四份);研究生院负责为申请人办理离校出国(境)学籍异动手续。

研究生在外期间需定期与导师联系沟通,汇报课题研究进展及其它相关情况。

访学结束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如遇假期可顺延),需提交电子版《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总结》;师生服务中心研究生院窗口办理复学手续,办理时需提交《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评估表》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回国(境)申请表》。

第六条 凡未按第四、五条规定办理出国审批及回国报到者,研究生院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前须购买境外保险(包括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在国外访学期间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学校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国家与学校的荣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或驻留学所在地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访学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九条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系学校/所在院(系)与国(境)外合作开展研究生双学位培养的,需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国(境)外合作开展研究生双学位培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说明》、《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成果所有权的规定》及《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时间为学制内时间,学制不额外延长。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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