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我校****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 参加考试,须出示学生卡或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 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并将证件放于桌面上;
(四) 发现考场座位涂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五)参加考试,须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讲台等远离座位处;
(六)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七) 考试过程中不得与他人讲话,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八) 考试结束即刻结束答题,并遵照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三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提前占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 携带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 不遵守考试时间,提前或延后答题;
(四) 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
(五)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
(六) 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七)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 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在考试座位及附近涂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
(二) 在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在开卷考试中携带、使用主考教师规定范围以外的资料;
(三) 与他人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纸等,或让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以及通过手势暗号传递信息等;
(四) 考试结束后,在评卷过程中经开课单位认定为雷同卷;
(五)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六)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七) 组织考试作弊;
(八)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时,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证据采集工作,终止当事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在试卷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当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并要求学生确认事实和签字。考试结束后,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和相关证据送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
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依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如下:
(一) 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四)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三)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至第(八)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送达和学生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违纪及作弊的加重处理
第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再次发生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屡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考试违纪及作弊处分的解除
第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到期前一周可申请解除处分,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尚有处分未解除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学生须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署考察意见后,提交学校负责部门复核无异议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学生处分。
如经所在学院考察或学校负责部门复核认为学生不能按期解除处分,则处分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哈工大本[2017] 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