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24〕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为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要求,按照学科或专业类别特点制定《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实施办法》并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的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第二章 评阅方式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方式包括匿名评阅和署名评阅两种方式,其中匿名评阅需通过教育部学位论文质量检测服务平台评阅。
第三章 评阅要求
第五条评阅专家数量不得少于3人,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专业或者相关学科、专业熟悉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内容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如果形式为实践成果,则行业评阅专家可为有博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六条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员、留学生、超出学制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家及学校进行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须采用匿名评阅且评阅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近五年国家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以及新获批的学科和专业须采用匿名评阅。
第七条署名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其评阅专家信息应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中予以公开。
第八条署名评阅的专业学位申请人的评阅专家中应至少1位来自相关行业领域。
第九条 涉密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采用纸质版评阅,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选择校保密委员会认定具有保密资质的高校、研究所或企业进行评阅,可以提交不超过5个要求回避的单位名单。
第十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5名专家。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应在拟答辩日期前45天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申请,提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组织专家评阅。
第十二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前应检查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符合同行评阅的要求。
第四章评阅结果分档及使用
第十三条专家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
A:创新性成果突出,无须修改或小修后答辩
B: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进一步修改后答辩
C: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较大修改后答辩
D: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不同意答辩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出的意见。如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阅意见判定为“D”时,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如有1位专家评阅意见判定为“D”时,学位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具体修改时间由分委员会制定,修改后上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的专家评阅意见修改报告,经其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是否另行增加新评阅专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再次专家评阅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如再次专家评阅返回评阅意见中有“D”,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及修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给出处理意见。
如有1位专家评阅意见判定为“D”时,如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意见“D”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须明确提出理由及有关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复核,做出复核决定,如果复核同意,重新组织专家评阅,具体评阅专家数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再次专家评阅返回评阅意见均为“C”及以上,则可以申请答辩;再次专家评阅返回评阅意见有“D”,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如果复核不同意,需按照上文规定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时间自复核决定给出之日计算。
其他专家评阅结果处理规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进行较大调整或补充,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重新进行预答辩。如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时限不足6个月则不再受理该生的预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专家评阅意见书可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加盖所在学院(部)公章后,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