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1浏览次数:10

校学位〔202437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对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创新性成果分类评价,更准确地评估学位申请人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激励学位申请人开展原创性、前沿性、跨学科及重大工程应用创新性研究,鼓励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术研究领域或者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学科或专业特点的《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要求中要明确博士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创新性成果须是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工作密切相关。

第四条   学术学位申请人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应注重取得的是否为原创性、前沿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报告、科研获奖等。

第五条   专业学位申请人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应注重取得的是否为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国家(行业)标准、装备研制、专利、科技报告、技术鉴定等。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没有取得公开发表的创新性成果,但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高、经同行专家、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认定在该领域取得了阶段性高水平研究成果,认定该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也可申请博士学位。同行专家信息及认定意见应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中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关于创新性成果的署名

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成果需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密切相关,投稿前应经导师或副导师审阅同意,创新性成果署名中一般应有导师或副导师。用于满足学位申请要求的创新性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或第二作者/完成人;在学位申请人作为第二作者/完成人时,第一作者/完成人应为导师或副导师。

(一)对于学术论文、行业标准等一个作者/完成人可署名多单位的创新性成果情况。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第一作者/完成人及通讯作者的属名单位均应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用于满足学位申请要求的创新性成果第一作者/完成人及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第一作者/完成人及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应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与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工作相关的单位。

(二)对于专利、奖励等一个作者/完成人只能署名一个单位的创新性成果情况。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用于满足学位申请要求的创新性成果归属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单位应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与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工作相关的单位。

共同第一作者/完成人、多通讯作者创新性成果的认定方法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执行。

(三)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署名要求按前述第一、二条执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校级联合培养协议中做出明确安排,按校级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四)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创新性成果,至少应有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期刊论文是与导师合作完成的,该篇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其他关于成果署名及成果认定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秋季学期入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年秋季学期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建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